应届毕业生签署三方就业协议后单方面毁约会产生潜在的
赔偿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
三方协议并非
劳动合同,因此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确立的相关法律条文与制度框架。
当应届毕业生单方擅自违反既定协议时,便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给遵守协议条款的另一方由于
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然而,此处提及的损失主要包括实际
经济损失以及协议签署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均已预见和预期到的潜在损失。
应届毕业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以货币形式支付所导致损失的金额。
当然,如果三方就业协议中已经对
违约金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当应届毕业生毁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如遇到
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应届毕业生仍然享有通过
司法程序申请减免违约金数额的权利。
至于违约责任到底由哪一方来承担,完全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愿。
倘若对方未向应届毕业生提出违约责任请求,那么应届毕业生有权利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