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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上上班是雇佣关系吗

针对农民工在工地工作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现实状况来确定其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若农民工受到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雇用,那无疑就是形成了雇佣关系;
然而若是受雇于某位自然人,那么双方就建立起了个人劳务关系
当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事件,应根据伤亡情形判断,由接手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若损失系第三方导致,且接受过劳务的一方已完成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发起追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雇佣关系无法被判定为工伤事故,只有当雇主与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时,才可申报工伤
若未曾签署劳动协议,便将划入雇佣类别,无法被归类于工伤范畴。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决,若有劳动者在此过程中遭受伤害,且事先已有雇佣关系存在,那么雇主方即可参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即需向劳动者履行相应的雇佣损害赔偿
换言之,工伤便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及其规定范围内,由于工作事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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