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幸离世,其最亲近的亲人将依法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赔偿:
首先是为期六个月的当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该项福利保障能够有力地帮助其亲人处理好丧事,避免财务上的过度压力;
其次,工伤保险还会按照职工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劳动者生前辛勤工作而无法继续独立生存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
值得注意的是,供养亲属的具体种类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法规为准;
再次,如果员工因公致残并在停工留薪期间病情恶化最终离世,其直系亲属依然有机会领取到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如果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去世,其亲人同样有权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最后,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而言,这一数字是根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情况来决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