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未依法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
工资损失、
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
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给予
行政处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