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对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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