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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产假多少天新规定

【问题解析】
吉林省产假是158天。
1、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根据地方规定女职工可以凭生育情况证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的生育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因此,吉林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
【法律依据内容】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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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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