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单位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来
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公告30天。用人单位登报
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后,长时间无法联系到
劳动者,在登报的三十天后即可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出现无故
旷工、下落不明等情形时,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时方可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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