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变更有效。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立法精神,这两个条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所确定的逻辑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定义务,但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已经成立。同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自双方履行变更后的内容之日起已经变更,对于没有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固定下来的,双方均有义务就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因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反推劳动合同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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