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为工伤请假三个月的,按905计发考核。
具体如下:
1、病假2个月以下,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资按90%计发,绩效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绩效停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绩效停发。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