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本人工资要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算,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就按60%计算;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二)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查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期限通常不超12个月。
(四)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实际发生情况或当地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