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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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