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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否可撤销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满足条件可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在这两种情形下,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若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便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撤销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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