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
工伤事故后,
劳动者前往当地劳动局
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请求补偿以及损害报销。具体可报销项目如下:
1、就诊期间的
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费;
2、住院时食宿补助费,必要情况还可以申请营养补助费;
3、
交通费;
4、康复
护理费;
5、
伤残辅助器械的置办费。
除了上述可报销项目外,劳动者还可以结合自身伤残情况向用人单位请求
工伤期间的
工资、
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