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时,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若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续签无经济补偿;单位降低条件,劳动者拒签,单位仍需支付补偿。
(三)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四)劳动者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