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需包含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守约方未通知对方,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一般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迟延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