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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老板非要叫回去签单怎么办

胡* 安徽-芜湖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12 23:15:48 350人阅读

离职老板非要叫回去签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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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仅需按约定完成合理交接工作,超出范围的工作可拒绝,用人单位强迫属违法,劳动者可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结束,劳动者无需再承担原单位劳动义务。若签单等工作是离职前未完成且在交接义务范围内,劳动者可配合;若是新业务或超出合理交接范畴,单位不能强制。若单位以不配合为由拖欠款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劳动者要保留好离职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维权。用人单位强迫离职劳动者从事非约定工作违反劳动法律。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敢于拒绝,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3 05: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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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无需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不过若签单属于离职前未完成且在劳动合同或离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劳动者可以配合。但若是新的业务行为或者超出了合理交接范畴,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履行。
2.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配合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或其他应付款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期间,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离职证明、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3.用人单位通过强迫手段要求已离职劳动者从事非约定范围内的工作,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仔细审查交接事项是否在约定范围内,遇到不合理要求及时留存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处理离职交接事宜。

2026-01-13 04:1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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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者无需再承担原单位的劳动义务。
2.若签单是离职前没完成的工作交接内容,且在劳动合同或离职协议规定的交接范围内,劳动者可以配合;要是属于新业务或超出合理交接范围,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去做。
3.若单位以劳动者不配合为由,拖欠工资或其他应付款,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
4.劳动者要保留好离职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5.单位不能强迫已离职的劳动者做未约定的工作,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律,劳动者有权拒绝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6-01-13 03: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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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结束,通常无需再承担原单位的劳动义务。
(2)对于离职前未完成且在交接义务范围内的签单等工作,劳动者可配合;但若是新业务或超出合理交接范畴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履行。
(3)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配合为由拖欠报酬等款项,劳动者可采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措施维权。
(4)用人单位强迫离职劳动者从事非约定工作,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拒绝并依法维权的权利。

提醒:劳动者要保留好离职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若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3 01:2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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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若签单属于离职前未完成且在约定交接义务范围内的工作,可配合;若为新业务或超出合理交接范畴,有权拒绝。
(二)用人单位以不配合为由拖欠劳动报酬等款项,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劳动者要保留离职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护权益。
(四)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已离职劳动者从事非约定范围内工作,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合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026-01-13 01:08: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非法买卖象牙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有、稀有和很少或濒于绝灭、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在法律上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二、另一方面,已经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国家出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要,通过遏制买卖来遏制猎捕行为,从源头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并没有加以限制,只要出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其来源如何,哪怕是买来的、偷来的、抢来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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