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签订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收集证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单位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二)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如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工作群聊天记录、视频监控,若能证明与用工单位有实际劳动行为关联,也可作为证据。
(三)收集证据要注意合法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