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开庭不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出现同样情况,仲裁庭可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