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月工资是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涵盖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
(二)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三)企业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员工可主张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四)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