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
劳动者只能是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
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
劳务派遣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被派遣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用工单位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
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