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