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员工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且内容明确为自愿离职,通常会被认定为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二)若有证据证明离职申请是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作出,可在仲裁中主张该申请无效。
(三)若用人单位以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为由解除合同,员工可提供证据证明并非自愿申请。
(四)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即便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也可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
(五)仲裁时应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身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