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无需等待特定协商期,可随时自行发起和解。若达成一致,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材料撤回仲裁申请,结束程序。
(二)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通常在受理申请后、裁决作出前开展,可能在开庭前、庭审中或庭审后。双方应明确诉求与可接受方案,积极配合调解。
(三)若协商或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审理并依法裁决。此时双方需准备好证据材料,按时参与庭审,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