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要有在本单位工作的证据,例如工资条、工装等。
2、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时间部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双倍工资虽然字面意思为工资,实质上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其性质是赔偿金。由于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支付劳动者一倍工资,所以劳动者只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3、另外,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即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结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