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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待遇调解协议,能否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不能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没有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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