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未直接提交
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
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
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劳动者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工资。公司可因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
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
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
员工工资。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