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应先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所以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劳务者时要谨慎考察其能力和品德,在劳务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二)若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双方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可明确各自义务和责任范围,以避免纠纷。
(三)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可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接受劳务一方可积极协助提供劳务者向第三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