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资制类型选择对应计算方式。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日平均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需统计过去正常工作期间的计件总收入和对应工作天数,两者相除得到日平均工资。
(二)计算时涵盖全部货币性收入。无论计时还是计件工资制,月工资收入都应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不能仅计算基本工资。
(三)工作不满一个月的特殊处理。若劳动者工作不满一个月,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该月应得工资,再用该工资数除以实际出勤天数得出日平均工资,不适用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