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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合同离职赔偿多少

王* 青海-西宁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3 11:01:55 388人阅读

无期限合同离职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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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主动离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过错情形时,不享受经济补偿。此处的用人单位过错情形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情形。

(2)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的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等情形。

提醒:
若遇到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5: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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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情形的,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述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6-01-03 15:3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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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用工协议,离职时的补偿或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劳动者自愿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违规情形,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单位需按工作年限补偿,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该类合同,需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1-03 14:2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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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赔偿需分情形确定,劳动者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时无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过错离职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解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赔偿依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你遇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赔偿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准确解答和维权建议。

2026-01-03 14:0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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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赔偿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不同离职原因对应的赔偿规则有所不同。

1.劳动者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时,不享受经济补偿。此类情况通常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规行为。

2.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2026-01-03 12:23: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既指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用与公司法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所以财产不能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用再承担了。无限责任就是指不以一定的财产为范围,对全部的债务都承担责任。一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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