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因撤场导致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员工不同意调职,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撤场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