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可要求医院全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这是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医院限期支付工资,医院逾期不支付,员工能获得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三)员工以医院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院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四)员工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