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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二胎或者违法生育不能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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