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该权益。
1.经济补偿的计算需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工作年限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便准确核算补偿金额。
2.计算补偿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应提前了解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认自身补偿是否符合此限制条件。
3.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维权过程中需准备好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确保主张的权益有充分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