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不同的用人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报酬的时间不一样,而在这方面法律当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所以就造成有些时候劳动者认为单位是有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实际单位的行为并不构成拖欠工资。
并不是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就一定属于拖欠工资,要注意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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