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具名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张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其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有权拒绝。
此外,公司虽向小张发出了《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其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但因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张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其进行相应考核,应退还小张交纳的两万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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