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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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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1059人看过
导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典》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仅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未丧失实体权利就是说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未丧失诉权就是说权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很难胜诉。

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一定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其诉讼,二是采取手段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关的法律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自己需要进行合理的了解,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较强的法律保障。但是有关的问题处理可能会有歧义,自己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中,需要自己有效的阐述,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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