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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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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818人看过
导读:在公民想要把自己现有的土地交易换取利益的时候通常都没办法只能将土地之上的房屋也一起打包销售,但是国家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有严格的限制而并非所有的使用权都能转让的,但是上面的房屋又不是土地部门管理的,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在公民想要把自己现有的土地交易换取利益的时候通常都没办法只能将土地之上的房屋也一起打包销售,但是国家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有严格的限制而并非所有的使用权都能转让的,但是上面的房屋又不是土地部门管理的,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捆在一起。现行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这一原则的通俗表达为:“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具体体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在转让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须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体现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综上所述,如果在将自己的土地转让出去被国家拒绝的情况下是可以将上面的房屋作为一个单独的财产进行出售而不受使用权的影响,但是现实中政府可能会为了工作便利而直接拒绝公民出售房屋的请求,此时建议大家找律师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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