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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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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58642人看过
导读: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外,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除了以营利为目的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外,侮辱他人肖像等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商家将公开陈列的肖像去除,也可以要求商家作出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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