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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举办医院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时间:2024-02-24 22:07:04 浏览:126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个人举办医院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个人是可以举办医院的,那么,打算个人举办医院的朋友可能就会对个人举办医院土地使用税有所疑问。不知道应该按什么比例收费,以及一共需要交多少。下面就由小编结合下面的文章来为大家详细的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个人举办医院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相关内容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不仅个人举办医院土地使用税是免税的,还有一些情况,比如法定项目,特定土地之类的,国家也是有政策说是免税的。因此,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土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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