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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与虚假注册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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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912人看过
导读:根据 民法通则 第49条,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导远律师点评:采用双轨制责任,即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
虚假出资与虚假注册有哪些形式

一、虚假出资有哪些形式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虚假注册有哪些形式

我国有关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和资本金的现实存在性、稳定性、信用性及其责任性等特征,决定了注册资本必须真实。

1.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2.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3.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4.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行加工变造;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经济领域的犯罪手段多样,而其中的虚假出资与虚假注册在平日的经济生活中多有出现。不仅我们自己应该不能走上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我们应该对这类犯罪有所警惕,以使自己免受损失。这些经济类的犯罪具有复杂性,只有具有更水平的法律知识才能尽可能规避风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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