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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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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637人看过
导读: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在设立公司时采取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投资者自己选择。

1、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是什么?

1、签协议。

2、定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票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起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发起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发起人尽管已经办理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认定在实际交付之前该发起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非常重要的公司形式。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而募集设立程序复杂,适合规模较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经过登记备案,就可以发行股票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揭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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