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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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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20570人看过
导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在承担债务责任的时候,有时候我们需要承担一种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是连带责任呢?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呢?针对这个两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在经过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什么是连带责任了吧。而要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必须要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行。如果你对连带责任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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