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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的户口政策

时间:2024-02-22 09:31:05 浏览:1101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1、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2、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房屋拆迁时的户口政策

关于拆迁的后续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广泛讨论的焦点,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么,房屋拆迁时的户口政策是什么?户口管理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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