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1921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地产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变动需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这些规定确保了房地产交易的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不动产权利的设立与变动必须作为生效要件进行相关的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产生或变更相关法律效力;其次,在正常情形之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持有对应证书的人士。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就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吗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在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原则上合伙人不得以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在合伙事务委托给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一些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等。因此,合伙合同可以约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或者奖励办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网站地图

更多#房产纠纷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产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房产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