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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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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1721人看过
导读:原籍村民若合规申请并获批宅基地,即便户籍迁出,只要无别处住所,仍可继续使用;若继承宅基地,仅获其附属物使用权,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他们可居住使用原有地上附着物,但不得新建,只能修缮。
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一、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首先,若原籍之人原本就属于该村庄,其严格遵循法规要求申请了宅基地并获得批准之后,即便他们的户籍已经迁移出去,只要他们在别处没有其他的居住居所。那么他们依然有权继续使用原来的宅基地;

其次,即使满足前述条件,若公民通过合法方式继承了宅基地,他们拥有的实际上只是宅基地之上的附属物(例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绿化植物等等)。而根据法律的定义来说,他们并不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益(即我们所说的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如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他们仍有资格享有该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这意味着他们依然可以在此地上居住和使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无权重新修建或建立新的建筑,而只能对原有地面上的财产进行修补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户口不在本地是否可开死亡证明

1,不可以,应由亲属等持当事人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村里开死亡证明。

2,开出死者死亡证明之后,带着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开出火化证,并注销户口。

3,如果你们都在外地,可以派员回村,或者请村里的直系亲属去开死亡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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