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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凭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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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1 · 1999人看过
导读: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录并展示内容及其意象的档案资料,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通过文字、标号、图表等描述人类思想,内容能被社会群体解读;二是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例事实紧密相关,成为案件真相的有力依据。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凭证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凭证是什么?

书证是通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录和展示出来的内容以及其中内含的意象,从而用以证实案件事实真相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物质。

然而,书证不仅仅需要满足某个层面上的条件,它还需表明以下两点:

首先,书证必须是通过些例如文字、标号、图表等方式进行描述并且包含者人类的实在思想的物体,其所表述或者记录的思维内容能够被广大社会群体所认同并进行解读分析,以便提取有用信息;

其次,该项目的材料所描绘的内容或者蕴含的推理思维,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例事实存在紧密联系,使得这些记载或者表达的内容能够成为案件事实真相的有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的规定有:(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凭证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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