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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还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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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0 · 1903人看过
导读:行政诉讼逾期六个月后,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追究。 根据法律,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受处罚,但连续或持续的违法行为仍受追诉。因此,即使行政诉讼逾期六个月,若违法行为持续,仍在追诉期内。计算追诉期限应从违法行为发生或终结之日起算。
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还追究吗

一、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还追究吗

针对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否超出六个月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解释。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能及时被有关部门察觉并加以查处,那么此后该行为将不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在六个月之后就失去了被追诉的可能。

实际上,无论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只要其存在连续或持续的状态,那么即使时间已过六个月,仍然应当视作在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均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起。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特点,那么其行为终结之日才应该作为计算追诉期限的起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一)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三)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但是,如果造成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损失无法提供时,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照法定程序保存相关的证据,将导致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2.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3.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对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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