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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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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842人看过
导读: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般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要确定主犯和从犯来判定量刑,被胁迫犯罪的从犯一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想了解更多与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问题相关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一、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是的。

被胁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胁迫人构成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不构成肋从犯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一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解应当将“人”做扩大理解,包括两种: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人,因为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是单位,而非责任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身份犯罪,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一般,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以致造成特定身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

1、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联系。这又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人之间至少必须是一个共同犯罪人知道另一个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共同犯罪人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而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足够了。

3、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对犯罪结果采取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态度。这种心态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引导和调节着整个犯罪过程,使犯罪得以延续和发展,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特征是共同犯罪人的意志因素。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虽然地位、作用、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彼此相关,不可分割,且主观目的一致。

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虽然是由共同犯罪人共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在决定对共同犯罪人的具体刑罚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不应该把他的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把他的行为的直接结果与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的关系割裂开来判断,而必须以他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

2、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共同犯罪结果有联系,就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毫无区别地让每个共同犯罪人负责,而应当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刑事责任。

3、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还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因素对于量刑幅度的影响,切忌主观片面性。

过失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主要是因为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况下,前者既无认识要素(没有预见),更谈不上意志要素;后者虽有一定的认识(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结果的不可能性,所以他对结果发生也没有意志要素。因此,在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建立起一致性主观联系(犯意联络)的基础,所以也就没有建立起主观联系的实际可能性。缺少了组成共同行为的思想基础,即便是共处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也不能说有共同犯罪行为,过失共犯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行为,从而不符合我国《刑法》上共同犯罪概念中所指的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故而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以上共同犯罪的三个必要条件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任何要件有瑕疵,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人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可以认定为其为从犯,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作用不大,一般会从轻处罚。如果对于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的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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