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可以选择不离。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决。
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可以撤诉,撤诉时原告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法院审查后,认定没有涉及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作出撤诉裁定书。
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应在诉讼中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并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有力证据,法官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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