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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代位继承,死亡抚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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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991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代位继承,死亡抚恤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代位继承,死亡抚恤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必须是个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支付给其家属的抚恤费,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是不能继承的,自然也不能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抚恤有哪些

形式

1.一次性抚恤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

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

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

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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